高等法院指警方未依規定讓吳女先漱口即酒測,又拒絕吳女抽血複驗,加上她晚間自費抽血卻未驗出酒精成份,今判吳女無罪確定。示意圖,與本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)

2018-03-06 15:34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宜蘭吳姓女子倒車擦撞他車,女警測得其酒測值達0.39毫克,觸犯酒駕的公共危險罪,吳女堅稱僅吃1碗素食紅燒麵、未喝酒,要抽血證明清白遭拒。高等法院指警方未依規定讓吳女先漱口即酒測,又拒絕吳女抽血複驗,加上她晚間自費抽血卻未驗出酒精成份,今判吳女無罪確定。

判決指出,吳女於2016年12月21日下午3時許,開車在宜蘭羅東一處汽車停車場倒車擦撞他車。吳女報警並接受酒測,儀器第一次沒跑出數據,吳女重吹一次,儀器顯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9毫克。

吳女不服,堅稱事發前只吃1碗素食紅燒麵、沒喝酒,要求黃姓女警讓她抽血證明清白,但黃姓女警強調酒測儀器還在檢驗合格1年有效的期間內,拒絕吳女抽血檢驗。晚間10時,吳女在地檢署複訊被請回後,到醫院自費驗血,未驗出乙醇,確認沒酒精成分。

高院審理認為,受測前若剛喝過含酒精的飲料,會殘留口腔干擾酒測正確性,因此若有此疑慮,酒測前應讓受測者先漱口。

高院查出,女警和被吳女擦撞的鄭姓車主,都證稱沒聞到吳女身上有酒氣或行動有異狀,,當測出吳女酒測值為0.39時,女警還對吳女說「妳有喝酒嗎?」「那個麵裡面有什麼酒精成分嗎?」「我也覺得很驚訝,有(酒駕)的話就是酒氣很重才對啊!」等話,可見女警也懷疑酒測結果。

高院指出,女警未依程序規定讓吳女先漱口,又不當拒絕她要求抽血複驗,酒測流程有瑕疵,加上她晚間自費抽血卻未驗出酒精成份,認定吳女酒駕事證不足,今判她吳女無罪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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